
24小時服務熱線| 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何區別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5 人氣: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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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區分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所謂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所謂法定資產損失是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二者的關鍵區別就是一個是實際處置、轉讓;另一個是資產仍為企業持有,并未實際處置或轉讓。比如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而固定資產清理產生的損失就屬于實際損失。法定損失和實際損失雖然都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在稅前扣除上的區別在于: 一是稅前扣除時間節點上有所區別: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有充分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損失確認條件,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二是稅前扣除追溯調整上有所區別:對于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實際發生年度申報扣除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但實際資產損失追溯調整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其一,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其二,追補扣除確認期限除特殊規定外,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發生實際資產損失的年度如果未作會計處理是否追溯調整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對實際資產損失發生的當年會計上未作損失賬務處理,以后年度凡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在會計上進行追溯調整的,只要會計追溯期限未超過稅法規定追補確認期限的,也應允許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稅前扣除。但對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也就是說,對于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損失,一個應當向以前年度追溯調整扣除;一個只能在確認損失的當期稅前扣除。 三是稅前扣除申報方式上有所區別。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相對于清單式申報方式,專項申報方式要求提供的證據資料較多。一般來說,實際資產損失采取清單申報方式,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法定損失均采取專項申報方式。但資產損失不論是清單式申報方式,還是專項申報方式,現行政策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雖然取消了向稅務機關報備,但仍然要按照文件規定,將有關的證據資料自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檢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