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否按照規定限額稅前扣除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15 人氣: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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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否按照規定限額稅前扣除? 解答: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說明: 1.實繳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比例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如果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人不是全體員工,而僅僅是部分人員繳納,則全部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2.財稅[2009]27號強調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為“全體員工”,因此很容易在“全體員工”的理解和處理上出現問題。補充保險不屬于強制性保險,屬于企業和職工自愿參保,補充保險具有福利性質,企業可能基于人力資源管理需要而將補充保險作為一種獎勵或年功薪酬,職工因補充保險需要自身也有支出而選擇不參加,因此實務中很難做到企業員工100%參保。 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全體員工”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規定了一個比例,只要大多數員工辦理了補充保險就可以,有的只要社保部門同意了企業的補充保險制度就認可。《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5年度重點稅源企業隨機抽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對于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企業制定的相關方案或制度針對全體員工,而部分員工自愿不加入的,可視為財稅[2009]27號中的“全體員工”,不予調整。但是需要注意該文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企業不能直接參照執行。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就“全體員工”做好溝通,爭取做到不是100%的情況下能稅前扣除,否則自行納稅調整。 3.對于不是100%情況下可以稅前扣除的,需要注意扣除限制比例5%對應的工資是參保人員的工資,而不是全體人員的工資總額。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