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未簽訂合同的購銷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2-14 人氣: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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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總結 印花稅優惠總結(截至2019年8月) 印花稅稅目、稅率、計稅依據(2021版)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概況 A公司是2018年設立的主營業務為專業從事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漿和水泥穩定土的企業。稅務人員在日常巡查管理過程中發現該納稅人在2018年-2021年印花稅繳稅較少,在進一步比對印花稅計稅依據和增值稅計稅依據后,發現印花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不符合常理。 于是詢問該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等是否有按規定申報印花稅,企業相關人員回復購銷合同已申報印花稅,同時表示因企業的經營模式問題大部分業務都是通過訂貨單和發貨單的形式進行交易,企業忽略了部分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業務,誤認為沒有簽訂合同的業務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該企業已開具發票,雖未簽訂合同,但有相關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成交單據,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最終A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補繳2018年-2021年印花稅及滯納金。 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雖未簽訂合同,但有相關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風險提醒 在印花稅繳納的時候,有以下注意要點。 首先,稅種雖小,不繳事大。如長期未繳納印花稅,應補繳印花稅稅款和滯納金,累積起來數額也很巨大。因此,日常的經營中,要注意有沒有漏繳。 其次,要特別地關注有些特殊的事項、易錯的事項。比如,增加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那么該交的印花稅交了沒有,有些業務中的常用業務憑證,如果具有了合同的性質,也應按照規定貼花。 再者,熟悉一些常用的優惠事項,做到應享盡享。對于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與三農相關的,與住房、交通運輸、商品儲備、文化、教育、體育、社會保障、金融資本等相關的優惠,可以關注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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